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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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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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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市直各单位、滁州高新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政策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 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

(1)从客观上看,项目采购目的的达成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2)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

(3)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2. 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兼顾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和政府职能转变,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统筹确定是否面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采购。

3.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采购项目有统一规划和实施要求,已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并要求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款适用情形。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四)公开招标等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且投标(响应)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在评审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可以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必须在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系统中发布单一来源公示、完成采购计划申报及任务书下达。

二、申请资料及流程

(一)采购活动开始前拟使用单一来源方式的

1.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徽采云”系统--单一来源公示模块发布单一来源公示,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专家论证应当邀请专业人员对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出具具体论证意见,每名专业人员应分别出具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明确。专业人员组成论证组应当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业人员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自行选定的,原则上应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专业人员与单一来源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二)项目流标拟转变为使用单一来源方式的

项目流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任务书退回到“徽采云”监管系统,并按照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和单一来源公示工作,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采购计划、下达任务书重新采购。

三、采购流程

(一)组织协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采购小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并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 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2. 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3.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4.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确定成交。采购人在完成单一来源协商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协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发布公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四)签订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履约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并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日支付款项。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二)本通知涉及的采购结果确认、合同签订以及信息公开的时间期限,国家或我省另行提出更高时限要求的,按更高要求执行。

(三)涉密政府采购单一来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局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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