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青原山风景区创5A级旅游景区提升工程特色文化科普基地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编号:JXZG-2024-HS-038
采购单位名称:******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有限公司
中国* 吉安
目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四章附件(响应文件参考格式)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评审办法67
第一章磋商邀请
项目概况
青原山风景区创5A级旅游景区提升工程特色文化科普基地建设项目监理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 9 月2 日9 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XZG-2024-HS-038
项目名称:青原山风景区创5A级旅游景区提升工程特色文化科普基地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80000.00元
最高限价:980000.00 元
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 | 数量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最高限价 |
青原山风景区创5A级旅游景区提升工程特色文化科普基地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 1项 |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 980000.00元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验收结束全过程监理服务。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响应供应商应首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注:根据吉财购(2024)25号文件要求,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中推行信用承诺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提供了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参考格式)。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类型:服务类;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响应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或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响应文件中必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6.供应商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年 8 月 22日至2024年8 月 28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获取时间不含国家法定假日)
2、地点:******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航盛大厦A座2608室)
3、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有限公司官网。
4、方式: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有限公司报名并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售价: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 9 月 2 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有限公司
五、开启
时间:2024年9 月 2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有限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对磋商文件的补充、澄清、变更等文件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响应文件制作的要求: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一式三份纸质投标文件(1 份正本、2份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 投标须知: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投标文件出席开启大会,签到时间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准。签到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温馨提示:开标地点车位紧张,请各投标人提前做好准备。)
4、投标人在开标时请持:
(1)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不得密封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开标现场资格验证,资格验证合格的投标人可参与本次招标活动。 (注:投标文件中也需提供以上有关资格证明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吉安市青原区交通大厦4楼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航盛大厦A座2608室
联系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号 | 内容 |
1 | 2.1 | 采购人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青原区交通大厦4楼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
2 | 2.2 | 采购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航盛大厦A座2608室 联系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 |
3 | 3 |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磋商邀请” |
4 | 16.1 |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为0元(人民币零元整)。******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事项的通知》(吉财购【2022】13号)要求,所有供应商需提供投标承诺函,详见格式6-4。 |
5 | 17.1 | 磋商有效期:自磋商之日起 90 天 |
6 | 18.1 | 纸质响应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 副本2份。 |
7 | 19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磋商邀请” |
8 | 20 | 磋商时间:详见“磋商邀请” 磋商地点:详见“磋商邀请” |
9 | 25.7 | 评审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六章 评审办法”) |
10 | 34.1 | 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
12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第 (3) 种办法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1)直接确定为投标报价最低者; (2)由采购人确定; (******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无 |
说明:本前附表内容与本表后的磋商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表内容为准。
二、采购人与供应商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中所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2. 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有限公司。
2.2 “供应商”是指提供本次服务的单位。
2.3 “货物”是指本项目采购的各类物品等。
2.4 “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对象。
3. 合格供应商
3.1 详见“磋商邀请”
4. 供应商代表
4.1指全权代表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人。如果供应商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5. 磋商费用
5.1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三、磋商文件
6. 磋商文件的构成
6.1 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磋商过程和合同条款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磋商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磋商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合同文本
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五章项目需求表及技术规格
第六章评分细则
6.2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磋商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 磋商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该答复提供给每个领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标明问题的来源。
7.2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澄清要求,采购人将视其为同意。
8. 磋商文件的修改
8.1 磋商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8.2 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人回函确认。
8.3 为使供应商准备磋商时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自行决定推迟磋商截止时间。
四、响应文件的编制
9. 提示
9.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和资料。
9.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结机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
9.3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10.响应文件计量单位
10.1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 响应文件的构成
11.1响应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
(1) 磋商响应书
(2) 报价表
(3) 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4)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 供应商情况一览表
(6) 中小企业声明(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或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需提供)
(7) 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无须提供企业所************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或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需提供)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9) 技术文件
(10) 资格证明文件
(11) 磋商保证金
11.2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打印装订成册。
12. 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2.1 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参加竞争性磋商
12.1.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参加竞争性磋商
(1)符合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6)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8)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适用于涉及中小企业的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合同分包的采购项目)
1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为中小企业制造的, 响应时必须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7-1”)
12.1.3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12.1.5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2.1.6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2.1.7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2.1.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参考格式9),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2.1.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2.2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
12.2.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12.2.2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12.2.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最新一期为准。
12.2.4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给予优先或强制采购。
12.2.5如属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在清单页的网页截图或证书扫描件。
12.2.6对于同时列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12.2.7磋商文件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格式详见“第四章附件12”)。
13.2 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4. 证明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供应商应提交其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 服务与磋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服务主要说明。
2)对照磋商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要求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供设备的具体参数。
3)商务条款的偏差和例外。
15. 磋商报价
15.1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内容包含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检验;培训;人员工资、餐费、住宿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采购人不支付其他费用。
15.2供应商要按报价表(统一格式)和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
15.3 供应商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货物,须折合人民币(包含进口环节税)计入总报价中。
16. 磋商保证金
16.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2 任何未按“供应商须知“第16.1条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16.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6.4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6)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 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不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18.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副本。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并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字、签章。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鲜章和电子签章同具有法律效应)。
18.3 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8.4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8.5 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响应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用信封密封完好,并在信封的封口处签字或盖章(公章、密封章、投标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均可)。
19.2 信封封面应清楚标明:
(1)项目名称;
(2)采购编号;
(3)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4)响应供应商名称;
(5)开标时间;
(6)注明“开标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0. 磋商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邀请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航盛大厦A座2608室),否则其投标无效。
21. 迟交的响应文件
磋商文件在提交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将拒绝接收。
22.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2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撤回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重新递交修改后投标文件或撤回其投标。
22.2 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六、磋商
23. 磋商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活动。参加磋商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4. 磋商小组
在相关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3名专家,依法成立磋商小组。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
25. 磋商程序
25.1 响应供应商在采购人的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在磋商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代理机构拆封响应文件。确认无误后供应商离开磋商地点。
25.2 响应文件的审查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3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磋商内容。在有效性审查中出现下列情况者,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未提交磋商响应书;
未提交报价表;
未提供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附件12”的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签章的,或签字(签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有效委托的;
磋商有效期响应不足的;
服务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超过了采购项目预算的;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条款。
25.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时间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5.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采购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采购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按印。
25.6 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即为合同成交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更改,并作为评审依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4)若没有对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做实质性修改或对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但没有提高要求,最后报价(含分项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否则,最后报价(含分项报价)以上轮报价为准作为评审依据。
(5)最后报价未作分项报价的,其分项报价则按总报价的降价比例计算。
(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5.7评审方法
(1)评审采取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六章 评审办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6. 与磋商小组的接触
(1)除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外,从磋商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得就其磋商有关事项与磋商小组私下接触。
(2)供应商试图对磋商小组的评审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7. 终止磋商活动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七、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28.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方法
(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最后报价相同且技术指标优劣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确定排序。
29. 确定成交供应商
(1)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结束后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2)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后,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评审结果公示、质疑
30. 公示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在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吉安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31.质疑
31.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31.2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1.3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1.4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31.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格式参照中国政府采购网 ******/下载专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按印;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对不在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购买的磋商文件质疑的,须同时提供下载磋商文件的凭证。
31.6质疑函接收方式
31.6.1对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质疑
接收部门:******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航盛大厦A座2608室
邮编:343000
九、成交通知书、签订合同
32.成交通知书
32.1采购代理机构公示评审结果,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32.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 签订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磋商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处理。
33.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3.3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3.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的原则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十、履约保证金
34. 履约保证金
34.1成交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应向采购人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采购人的要求汇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34.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使采购人蒙受的损失。
34.3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本须知“第34.1条”规定执行,被视为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本须知“第16.5条”规定执行。
34.4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采用转账的项目服务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十一、附则
35、解释权
35.1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36、未尽事宜
36.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此为合同格式,可能未完全包含招标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规定,最终合同以补充的招标/答疑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规定后为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银行: ******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首付款 | 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
|
|
第二次付款 |
|
|
|
第三次付款 |
|
|
|
…… |
|
|
|
最后付款 |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
|
|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9. 补充条款
。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3. 其他人员 |
|
|
|
|
|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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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活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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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试验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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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样品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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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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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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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勘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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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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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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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工许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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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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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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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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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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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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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合同格式仅为合同的参考范文本,具体以双方签定的正式合同为准,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本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四章 附件(响应文件参考格式)
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磋商响应书
致:******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货物及有关服务的磋商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我方(单位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二份:
1. 报价表
2. 技术响应表
3. 商务响应表
4. 按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5. 资格证明文件
6. 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为 。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投标总价为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总价)。
2. 我方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函)(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 90 天。
5. 如果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6.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2.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标题 | 内容 |
磋商报价(小写) | 元 |
磋商报价(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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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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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3.磋商一览明细表
采购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商品目录表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单位 |
数量 | 磋商
单价 |
金额 |
优惠政策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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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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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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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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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 小写: 元; 大写: 元 |
备注:
(1) 如果磋商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2) 在“优惠政策”栏内填写可享受的优惠类别(中小微、节能环保、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如未注明,将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4.技术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服务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服务要求 | 响应/偏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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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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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响应/偏离”一栏,填写“无偏离、正偏离、负偏离”。其中正偏离是指优于招标文件所规定要求;负偏离是指低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2、供应商不按上述表格填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5.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商务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商务要求 | 响应/偏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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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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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响应/偏离”一栏,填写“响应/无偏离、正偏离、负偏离”。其中正偏离是指优于招标文件所规定要求;负偏离是指低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2、商务条款包括合同履行期限、付款方式、验收及售后服务等内容;
3、供应商不按上述表格填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6.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有限公司:
我方承诺:
1、我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条件。
2、我方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我方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4、我方在参加本项目活动前一段时间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我方没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情形。
7、我方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项目验收达到全部指标合格,力争优良。
8、我方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方的成本价,否则,我方清楚将面临投标无效的风险;我方承诺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我方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方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若我方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方的报价以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而中标时,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方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方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方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9、我方承诺不非法转包、分包。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7. 中小企业声明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 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不符合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不需提供,未提供的视同大型企业。
附表1: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小 |
农林牧渔 | 营业收入 | 万元 | ≥20000 | 500-20000 | 50-500 | <50 |
工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1000 | 300-1000 | 20-300 | <20 |
营业收入 | 万元 | ≥40000 | 2000-40000 | 300-2000 | <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 | 万元 | ≥80000 | 6000-80000 | 300-6000 | <300 |
资产总额 | 万元 | ≥80000 | 5000-80000 | 300-5000 | <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200 | 20-200 | 5-20 | <5 |
营业收入 | 万元 | ≥40000 | 5000-40000 | 1000-5000 | <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300 | 50-300 | 10-50 | <10 |
营业收入 | 万元 | ≥20000 | 500-20000 | 100-500 | <100 | |
交通运输 | 从业人员数 | 人 | 1000 | 300-1000 | 20-300 | <20 |
营业收入 | 万元 | ≥30000 | 3000-30000 | 200-3000 | <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200 | 100-200 | 20-100 | <20 |
营业收入 | 万元 | ≥30000 | 1000-30000 | 100-1000 | <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1000 | 300-1000 | 20-300 | <20 |
营业收入 | 万元 | ≥30000 | 2000-30000 | 100-2000 | <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300 | 100-300 | 10-100 | <10 |
营业收入 | 万元 | ≥10000 | 2000-10000 | 100-2000 | <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300 | 100-300 | 10-100 | <10 |
营业收入 | 万元 | ≥10000 | 2000-10000 | 100-2000 | <100 | |
信息传输 | 从业人员数 | 人 | ≥2000 | 100-200 | 10-100 | <10 |
营业收入 | 亿元 | ≥10 | 0.1-10 | 0.01-0.1 | <0.01 | |
软件和 信息技术 | 从业人员数 | 人 | ≥300 | 100-300 | 10-100 | <10 |
营业收入 | 万元 | ≥10000 | 1000-10000 | 50-1000 | <50 | |
房地产 开发经营 | 资产总额 | 亿元 | ≥1 | 0.5-1 | 0.2<0.5 | <0.2 |
营业收入 | 亿元 | ≥20 | 0.1-20 | 0.01<0.1 | <0.01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数 | 人 | ≥1000 | 300-1000 | 100-300 | <100 |
营业收入 | 万元 | ≥5000 | 1000-5000 | 500-1000 | <500 | |
租赁和 商务服务 | 从业人员数 | 人 | ≥300 | 100-300 | 10-100 | <10 |
资产总额 | 亿元 | ≥12 | 0.8-12 | 0.01-0.8 | <0.01 | |
其他 | 从业人员数 | 人 | ≥300 | 100-300 | 10-100 | <10 |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8、监狱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监狱企业声明函
(格式自拟)
(不属于监狱企业条件的不需提供)
9.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如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要提供)
11.技术文件
内容包括:(供应商认为需要的自行编写)
12、资格证明文件
填写须知
(1)供应商应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影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2)所附格式中要求填写的全部内容都必须如实填写。
(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4)磋商小组将应用供应商提交的资料,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考虑决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12-1资格证明文件
填写须知
1)供应商应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2)所附格式中要求填写的全部内容都必须如实填写;
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4)磋商小组将应用供应商提交的资料,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考虑决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12.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格证明文件(提供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详见格式12-2)
12.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提供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详见格式12-2)
12.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提供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详见格式12-2)
12.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提供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详见格式12-2)
12.6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提供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详见格式12-2)
12.7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授权书(详见格式12-3)
7.8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格式12-2 吉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 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做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 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自觉接 受政府采购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或自然人(签字):
年月日
注:1.我单位(本人)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 然人)。
2.供应商(含自然人)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 承诺函,既未提供前述承诺函又未提供对应事项证明材料的,视 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12-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致: ******有限公司
(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为全权响应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 (采购编号: )项目采购活动,全权代表我方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月日
附: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
电话: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
粘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
12-4磋商文件要求的其它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12-6响应供应商在采购活动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函
致: ******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截图。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月日
13、供应商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致: ******有限公司
我公司愿意针对(采购人+项目名称)项目进行响应。响应文件中所有关于供应商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和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月日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技术服务需求
1、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青原区青原山景区内,总占地面积约4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9000平方米。主要包括狮苑楼、象苑楼及附属楼的建设,项目建筑内部功能有接待区、科普区、研学区、影视区、体验区,配套道路基础设施提升、污水管网改造、水域整治、园林绿化景观提升等。
2、监理服务范围:设计施工图纸所含范围和缺陷修复期内的所有监理服务工作。
3、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3.1监理服务内容:
组建驻地项目监理部,负贵对该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费用等进行控制,提供施工准备、工程施工、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各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施工安全监理和文件资料管理等服务。
3.2监理工作内容
3.2.1 监理单位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签订监理合同,派驻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项目工程现场进行质量、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工程按期、保质、顺利地完成。
3.2.2监理单位承担整个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及信息安全监控、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同时承担项目协调的责任和义务。
3.2.3本项目要求监理单位负责的项目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理解相关项目建设需求,并协助招标人进行项目工程前期咨询设计;
(2)为本项目工程组织单位和招标人提供技术及造价咨询支持;
(3)对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工作进行监理;
(4)监理单位须向招标人提供项目建设的技术方案咨询,协助招标人进行审核有关项目合同、协议;
(5)监理单位须按要求进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等的控制,协助招标人进行验收;
(6)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确定责任,及时督促责任单位处理解决;
(7)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合同和工程相关文档进行管理,须按时提供完整的监理文档;
(8)监理单位在整个工程完工验收后,须协助招标人完成项目决算工作;
(9)项目监理部人员要求:必须由总监处理的事务,总监必须到场。若确有事不能参加,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则处以1000元/次罚款,驻现场监理人员每月不少于25天在施工现场,每缺勤一天处罚 300元人民币;由招标人负责现场考勤,每月缺勤累计达到 15人次的视同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监理单位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项目监理部人员变更:项目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理部人员,如需更换必须经过招标人的书面同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3.2.4 工作任务
监理单位将在本监理项目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本监理项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2.4.1 质量控制
(1)依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和相关技术规范书,审查、监督、控制项目建设的质量:
(2)采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纠正的监理方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合同、设计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控制工程质量;
(3)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调查、问题分析、问题评估、事故处理;
(4)项目建设期间采取巡视、平行检验、旁站等监理手段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5)监督项目的执行和控制情况,督促实施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
(6)参与(或组织)工程中间、竣工验收和交接;
3.2.4.2 进度控制
(1)协助进行项目建设周期总进度目标的分析、论证;
(2)审查各子项目的进度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3)编制项目实施各阶段、各年、季、月度的进度监理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调整进度计划;
(4)审核设计方、施工方和材料设备供货方提出的进度计划/供货计划,检查、督促和控制其执行;
(5)发现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要求项目承包商调整或修改计划,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实施进度,以使实际项目进度符合合同的要求;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月进行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年度提交各种进度控制监理报告和报表。
3.2.4.3 投资控制
投资控制目标:严格按照监理规范要求进行投资控制,工程投资应控制在招标人与承包人所签订的工程合同价款之内。
(1)动态管理、跟踪项目费用,进行费用控制和分析:
(2)审查项目进度款申报;
(3)严格控制和审查工程变更,核算成本和变化量,报招标人审批;
(4)审核承建单位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竣工结算。
3.2.4.4 合同管理
(1)协助招标人确定项目实施的合同结构;
(2)协助招标人审查与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
(3)参与各类合同磋商;
(4)监督检查承建单位履行合同;
(5)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检查各方执行情况);
(6)协助招标人处理各子项目实施的每个过程出现的违约、索赔、延期、分包、纠纷调解及仲裁等问题;
(7)合同整理与归档。
3.2.4.5 信息管理
(1)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反映各子项目的动态信息和监理工作情况的项目文档;
(2)建立全面、准确反映工程施工各阶段状况的图表、文档,收集、管理项目各类文档和资料:
(3)督促、检查承建单位及时完成各阶段的会议纪要、变更单、问题跟踪单等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4)审查承建单位的变更单、问题跟踪单,审查承建单位与招标人之间的业务联系单、备忘录、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记录等,并加具处理意见;
(5)当工程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或严重偏离计划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
3.2.4.6 组织协调
(1)帮助招标人划分或澄清承建单位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2)监督本项目各方履行职责,协调各方的工作关系:
(3)建立畅通的沟通平台和沟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信息在有关各方之间保持顺畅流通,积极协调本项目各方之间的关系,推动项目实施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3.2.4.7 信息安全管理
(1)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完善的工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工程监理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和管理流程
3.2.4.8 知识产权的管理
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单位使用。
3.2.4.9 项目会议制度
为保证监理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协调,监理方可组织必要的会议来保证:
(1)项目协调会;(2)项目周例会;(3)项目专题研讨会;(4)项目问题通报会;(5)项目阶段及最终验收会;(6)项目专家论证评审会;(7)项目阶段工作总结会。
3.2.4.10项目文档管理
(1)督促检查承建单位及时完成各阶段变更记录、问题跟踪处理记录等文件的归档工作按归档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归档,按时完成竣工资料(包括监理工作方面的归档资料)验收。确保项目中各类文件传送的规范化、制度化,监理类文书资料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2)监理方的文档管理人员,负责收集、管理监理工作各类文书资料,对监理工作文档收发文签收登记等进行管理。
3.3.3监理工作目标
本次工程监理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遵循国家、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的标准和规范,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和实际需求,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适合本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协助招标人对项目进行规划、分析、设计和项目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化解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对项目的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从而使本项目“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
项目的监理目标如下:
(1)项目建设全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项目建设的相关批复文件要求和设计方案。
(2)采用合理的监理手段,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入手,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按规范流程控制项目变更,使项目整体建设(包括投资、进度、功能、性能等)达到计划要求,确保项目建设内容的实施完成。
(3)根据项目的特点,按科学的项目管理方式和流程,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使项目的建设规范、有序,项目中的信息传递及各单位之间的沟通顺畅。
(4)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使项目建设的风险降至最低,避免投资及审计风险。
(5)文档规范、齐全。按照信息建设的规范和工程文档编制规范结合监理文档体系,建立一套科学、完整、规范化项目文档体系,各种项目文档齐全,为后续工作打好基础。
(6)监理工作满足项目建设要求。项目建设全过程依照标准的监理开展监理工作,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理职责和义务,完成相应的监理工作,同时采取的有效措施对监理质量进行监督。
二、商务及其他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验收结束全过程监理服务。
2、付款方式: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监理服务费,总体工程量完成后拨付至监理合同价的 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监理合同价的80%;待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剩余20%监理合同价一次性付清。
3、履行地点要求:采购人指定地点。
4、人员要求:总监理工程师1名,须提供房屋建筑工程注册资格证书:专业监理人员1名,须提供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2名,须提供省级及以上监理岗位证书。(提供相关证书及开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不含开标当月)服务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5、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完成本项目,采购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响应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
6、成交供应商应加强相应管理,若因成交供应商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7、其他未尽事宜,请与采购人联系。
※以上项目需求(采购需求、商务及其他要求),不允许负偏离。
第六章 评审办法
一、评分方法:
本次采购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 总得分由高至低来进行排名,评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竞争性磋商响应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计算出每个竞争性磋商响应单位的得分,并依次排列,由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预成交单位。
二、评分细则:
评分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投标报价 (10分)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总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服务商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0.10)×100。 | 10分 | |
技术部分 (70分)
| 技术基础分 |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服务技术参数和要求的得42分,一项实质性响应技术服务、商务要求不满足作无效标处理。 评审依据:以技术服务、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为准,需按要求响应。 | 42分 |
监理大纲 | 项目监理组织结构: 提供项目监理组织结构,包含但不限于:(1)监理组织机构设置;(2)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人员;(3)监理组织职能。每提供上述任意一项且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得1分,最高得3分。 评审依据:提供项目监理组织结构方案。 | 3分 | |
质量目标控制: 提供质量目标控制方案,包含但不限于:(1)质量控制目标;(2)质量控制方法;(3)质量控制措施;(4)质量控制的原则和依据。每提供上述任意一项且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得1分,最高得4分。 评审依据:提供质量目标控制方案。 | 4分 | ||
进度目标控制: 提供进度目标控制方案,包含但不限于:(1)进度目标控制:(2)进度控制方法:(3)进度控制措施;(4)进度目标控制的原则和手段。每提供上述任意一项且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得1分,最高得4分。 评审依据:提供进度目标控制方案。 | 4分 | ||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的管理: 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的管理方案,包含但不限于:(1)管理目标控制:(2)管理目标控制方法;(3)管理目标控制措施:(4)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控制原则和安全生产的特点。每提供上述任意一项且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得1分,最高得 4分。 评审依据: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的管理方案 | 4分 | ||
投资目标控制: 提供投资目标控制的管理方案,包含但不限于:(1)投资目标控制:(2)投资目标控制方法:(3)投资目标控制措施:(4)投资控制的原则和依据,每提供上述任意一项且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得1分,最高得4分。 评审依据:提供投资目标控制方案。 | 4分 | ||
施工合同的管理: 提供施工合同管理方案,包含但不限于:(1)合同管理目标;(2)合同管理方法:(3)合同管理措施:(4)合同管理控制的依据和原则。每提供上述任意一项且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得1分,最高得4分。 评审依据:提供施工合同管理方案。 | 4分 | ||
重点、难点措施分析: 提供重点、难点措施分析,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监理重点措施分析;(2)监理难点措施分析。每提供上述任意一项且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得1分最高得2分。 评审依据:提供重、难点措施分析。 | 2分 | ||
合理化建议: 提供合理化建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施工安全合理化建议(2)施工进度合理化建议:(3)施工质量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 每提供上述任意一项且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得1分,最高得3分。 评审依据:提供合理化建议方案。 | 3分 | ||
商务部分 (20分) | 企业业绩 | 投标人近五年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多6分。 评审依据:提供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竣工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 6分 |
总监理工程师 | 1、具有房建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得3分。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完成过质量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的,得2.5分,无不得分。本项最多得5分。 评审依据:投标人须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监理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中须能体现该人员的姓名及对应职位,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8分 | |
其他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除外) | 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的基础上; 在满足本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情况下,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提供一人得3分,最高得6分。 评审依据:投标人须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证等有效的证书加盖公章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不得分。
| 6分 |
注:1.服务商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是清晰可见的,如服务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模糊不清,磋商小组有权不子以认定,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服务商在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审查(符合评审)商务技术评分等涉及的所有材料原件交采购人复核,如成交服务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相应原件或原件有弄虚作假的,采购人将报监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JXZG-2024-HS-038】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的审批意见
采 购 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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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采购人审核!
(章)
2024年 月 日 |
采 购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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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意见: (章)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2024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