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东莞市厚街镇宗地编号******0003GB060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占地面积:6088.71m2;
******人民政府;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荒地、临时项目部;
未来规划:一类工业用地(M1)和道路用地(S1);
******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该地块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公开出让业务,现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M1)和道路用地(S1)。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识别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结合地块及其周边历史沿革和污染源分析结论,识别的特征污染物如下:
①理化性质(1项):pH;
②重金属和无机物(10项):汞、铜、锌、铅、镉、砷、硒、六价铬、氟化物、氰化物;
③挥发性有机物(16项): 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氯乙烯、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氯苯、苯乙烯、环己酮、苯酚、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
④半挥发性有机物(16项):硝基苯、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 (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六氯苯;
⑤石油烃(1项):石油烃(C10-C40)。
三、第二阶段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与专业判断布点法,在地块内共布设了土壤采样点8个,并设置2个土壤对照点;在地块内设置地下水监测井3口。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分析了pH、水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基本45项目(包括7项重金属、27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加测硒、锌、氟化物、氰化物、苯酚、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六氯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石油烃(C10-C40)、环己酮共计63项。
为保守起见,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加测了GB36600-2018表1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故检测项目为pH、浑浊度、挥发性酚类、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锌、硒、氟化物、氰化物、四氯化碳、氯仿、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环己酮、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硝基苯、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 (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六氯苯、石油烃(C10-C40)共计60项。
初步采样调查结果:
(一)土壤样品
所有土壤样品中检测指标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二)地下水样品
所有地下水样品中除浑浊度外的检测指标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相关毒理学参数进行计算所得出的地下水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中浑浊度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但浑浊度指标未被列入《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一般不作为风险评估的关注污染物,且调查地块所在区域不采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和作其他开发利用,表明地块地下水污染物含量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
四、初步调查结论
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测结果,地块内土壤样品检测污染物数据显示所有检测指标均低于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对照点土壤样品所有检测指标未超过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此外,地下水水质主要呈中性;地块内所有地下水样品的浑浊度检测结果超过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水质标准限值,其他检测项目结果均未超过地下水相应筛选值。由于目标地块所在的区域周边自来水普及,不会采用该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或作其他开发利用。因此,地块地下水污染物含量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
根据初步采样调查结果,本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再进行下一阶段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基本满足规划为第二类用地的要求,也满足本地块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M1)和道路用地(S1)要求。可作为一类工业用地(M1)和道路用地(S1)开发利用。
联系人: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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