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司法鉴定工作衔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环法规〔2024〕224号)的精神,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司法鉴定工作衔接,我局初拟了《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实施办法的意见》,。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11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给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
联系人:肖志星,电话:******
邮 箱:******。
附 件: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实施办法的意见
吉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实施办法的意见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司法局:
为深入践行******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司法鉴定工作衔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环法规〔2024〕224号)的精神,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司法鉴定工作衔接,经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司法局共同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一)定期会议
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的司法鉴定相关问题,交流工作进展、案件信息以及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及时解决衔接过程中的问题。
(二)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强化基础信息互通共享,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质效。对以下但不限于以下信息逐步实现互通共享、及时交换:(一)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录;(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最新调整情况;(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名单;(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委托、受理及办理情况;(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二、明确责任与义务
(一)生态环境部门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收集和固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证据,为司法鉴定提供基础材料和数据支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协助其开展现场勘查、样本采集等工作,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司法行政机关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则将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等信息反馈给生态环境部门,确保双方信息对称,为案件处理提供准确依据。
(三)司法鉴定机构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要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在鉴定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得受外界因素干扰。
(四)赔偿义务人责任
赔偿义务人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司法鉴定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阻碍、干预鉴定工作的开展。
三、规范司法鉴定程序
(一)鉴定机构选定
生态环境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应从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和公告在册、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中选定鉴定机构,确保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鉴定标准统一
严格按照上级关于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鉴定。对于污染物性质、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因果关系等关键问题的鉴定,要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和评判依据,避免因标准不统一导致鉴定意见差异较大。
(三)工作机制规范
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案件评查制度,定期开展案件评查,强化案例运用,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生态环境部门发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存在违法违规鉴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生态环境部门。
四、保障鉴定费用
(一)费用承担
一般情况下,由赔偿义务人承担鉴定费用,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赔偿义务人无力承担或案件具有重大公共利益属性等,可由政府或相关基金先行垫付,后期再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二)费用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执业监管,对于存在违规收取高额费用、无故拖延鉴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与有关人员串通违规开展鉴定等不良执业行为,或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强化结果运用
(一)赔偿依据
司法鉴定意见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金额和修复方案等。在磋商或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司法鉴定意见维护国家和公众的环境权益。
(二)修复监督
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制定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修复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修复工作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在修复完成后,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验修复工作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