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相关规定,经审议,我 局 拟对受理吉安县赛塘水利工程水电站项目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内容摘自环评)公示期为 2025-03-20至2025-03-26,5 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做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石阳路113号
邮编:343000
项目名称: | 吉安县赛塘水利工程水电站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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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固江镇赛塘村 |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
编制单位: | ******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 | 吉安县赛塘水利工程水电站项目坝址地处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固江镇赛塘村,位于赣江二级支流、禾水一级支流泸水河下游,坝址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14°46′19.07″,北纬27°11′40.22″。赛塘水利工程是一座兼具灌溉、发电、航运等综合功能的无调节径流式水利枢纽工程。工程正常蓄水位57.5m,相应库容703万m3,电站装机容量6000kW(2×3000kW),多年平均发电量1791万kWh。改善周边及下游1.29万亩农田灌溉,多年平均灌溉供水量489.1万m3。本项目主要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工程征地、临时工程及环保工程等组成。其中主体工程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灌区工程、发电厂房及开关站、通航建筑物(预留船闸)、过鱼建筑物、固江堤内防渗、库区抬田和防护工程等组成。辅助工程主要为管理用房。临时工程由施工营地及施工工厂、拌合系统、施工临时仓库、取土场、临时道路等组成。本项目永久征地244.37公顷,临时用地4.49公顷。本工程不涉及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工程建设总工期为24个月,工程总投资为18159.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5.8万元。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水环境。严格管理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废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施工期混凝土拌合废水、基坑废水、车辆设备冲洗废水、养护废水、灌浆废水等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施工期及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不外排。并加强废污水处理系统的风险管理及风险防范措施,并加强对库区水质的监测。 2、生态环境。一是陆生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区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公告、发放宣传册等形式,教育施工人员,禁止施工人员捕食蛙类、蛇类、鸟类、兽类等野生动物;并优化布置,减少占地,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工程区植被的破坏;禁止任意砍伐施工区周边植被以作施工使用,对在施工区的各类生物群落予以保护,设置警示牌,并加强管理与监理;施工过程中注意保护好表层土壤,用于施工结束后施工迹地的恢复。施工和蓄水期间加强野生动物救护;运行期大力实施护岸工程措施,种植植被,促进本区域植被的自然恢复。二是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加强宣传,制定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手册,设置水生生物保护警示牌,增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优化工期安排,加强施工管理,尽量缩短施工工期;水库运行过程中,保证下泄生态流量;采用增殖放流措施来减缓工程运行对鱼类的影响;建立鱼类保护应急机制、进行水生生物和鱼类资源的监测。 3、施工期影响。一是噪声,项目施工时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振动大的机械设备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加强道路的养护和车辆的维护保养,降低噪声源;施工运行车辆应注意经过敏感点区域及施工生活区附近时禁止鸣笛,减速慢行;在施工爆破过程中,优先采用先进的爆破技术,严格控制爆破时间,非爆破时间严禁爆破,爆破时间与附近村民休息时间错开,并且尽量固定爆破时间。二是废气,对施工扬尘采取炮雾机洒水措施,对于需要临时堆置的回填土、用于后期覆土的表土以及多尘物料应堆放整齐以减少起尘面积,并适当采用加湿或加盖苫布等措施;凿裂、钻孔以及爆破提倡湿法作业,特别是在施工、爆破前后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道路定期进行洒水降尘,定期对施工道路进行养护;混凝土拌合粉尘通过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在各皮带机机头位置和各破碎设备出料口增设炮雾机进行喷洒降尘;施工机械应定期检修与保养,及时清洗、维修,保持施工机械及运输工具工作状态良好,减少有害气体排放量。 4、环境风险。本项目施工期环境风险主要为施工期施工机械、车辆溢油风险、火灾风险、施工废水直排风险、施工爆破风险以及营运期电站机组漏油风险、溃坝风险、次生地质灾害风险等。项目施工和营运过程通过加强风险管理,认真落实各种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等方式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的有关要求,本项目相关情况已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关公众的意见反馈,无公众反对本项目的建设。 |